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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9條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報關業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及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實施適當進出管制措施。 二、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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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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