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4條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報關業應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應定期清查其有否變動。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