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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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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 一、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者。 二、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之資料者。 三、其他因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之隱瞞或欺騙,致無法作正確之審核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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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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