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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9條

報關業如發現稅款繳納證內所填稅款數額有誤寫誤算情事,應立即向海關申請更正。其在稅款繳納後發現而未逾關稅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者,溢徵稅款,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發還,短徵稅款應即報明海關補徵,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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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