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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第33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 三 章 管理
報關業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其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降低抽驗比率。 前項條件,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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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12條
報關業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其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者,得先檢具委任書,由…
第13條
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口人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
第14條
報關業得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事宜。
第15條
依貨物查驗或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業向海關遞送進出口報單後應自行保留報單副本及其他…
第16條
專責報關人員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但曾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資…
第17條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跨區連線申報者…
第18條
專責報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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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如下:一、審核所屬報關業受委託報運進出口貨物向海關遞送之有關文件。二、審核…
第21條
專責報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或將供連線申報傳輸之通關專屬憑證或…
第22條
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一、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
第23條
報關業於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備足夠員工或臨時性勞工負責辦理應驗貨物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
第24條
報關業僱用辦理報關業務之員工,除專責報關人員應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報關證外,…
第24-1條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報關證,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
第25條
報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二、與委任人串通舞弊。三、…
第26條
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業務,應收費用項目,由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核實議訂公告並副知海關。應收費用…
第27條
報關業應將收費項目表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揭示,俾供眾覽,並依照收費,不得…
第28條
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海關得隨時知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查核…
第29條
報關業如發現稅款繳納證內所填稅款數額有誤寫誤算情事,應立即向海關申請更正。其在稅款繳納後發現…
第30條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亦不得借用其他報關業名義辦…
第31條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經…
第32條
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滿三年以上,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專責報關人員頒發獎狀或表揚。前項條…
← 第32條
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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