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 第10條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0條

投資方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者,其資金自投入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日(以下簡稱投資基準日)起算應達四年,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所有股份或出資額,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除應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外,其於前開投資期間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增投資前條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未上市、未上櫃事業之金額,除以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於投資基準日後完成變更登記新增之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加計其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以下簡稱資本母數)之比率,應於第三年度達百分之二十、第四年度達百分之五十。 二、投資國內產業,以取得未上市、未上櫃事業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為限,且該被投資事業不得再轉投資境外事業,並應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三、境外投資限於非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掛牌之事業,且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資本母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未運用之資金限存放於國內銀行開立之存款帳戶。 前項所稱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指符合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 第一項第一款之投資金額,依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於查核年度終了時持有該款所定未上市、未上櫃事業之原始投資金額認定之。 投資方之投資未符合第一項前段規定,或其投資之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未符合第一項後段規定者,均屬未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之情形。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投資方依前條規定取得投資核准函後至第十條第一項本文所定投資期間期滿之日,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第13條投資方依第十條規定從事投資,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情形,並向本部申請核准變更投資其他創業投…第14條投資方依第十條規定從事投資,自投資基準日起算達四年者,應依規定格式於期滿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檢…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為辦理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之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邀請相關機關組成審議小…第3條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投資產業之項目,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個人及營利事業(…第4條依前條規定投資者,其投資計畫支出範圍以下列為限: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第5條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產業者,應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檢附下列文…第6條投資方依前條規定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後,應於計畫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第7條被投資事業應於本部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於期限內…第8條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產業者,應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依規定格式檢附下…第9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範圍如下:一、智慧機械、物聯網、綠能科技、生技醫藥、…第11條投資方依前條規定從事投資者,應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第12條投資方依前條規定取得投資核准函後至第十條第一項本文所定投資期間期滿之日,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第13條投資方依第十條規定從事投資,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情形,並向本部申請核准變更投資其他創業投…第14條投資方依第十條規定從事投資,自投資基準日起算達四年者,應依規定格式於期滿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檢…第15條本部辦理下列事項時,應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投資事業、被投資事業之中央…第16條投資方依本辦法從事投資,其投資產業項目或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類別非屬本部主管者,該產業之中央目…第17條投資方依第八條規定取得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或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完成證明後,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18條本部為辦理第六條、第十二條所定備查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第19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