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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8條

本部為辦理第六條第十二條所定備查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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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