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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 第9條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9條
本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所定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範圍如下: 一、智慧機械、物聯網、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循環經濟、新農業產業。 二、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高值化石化及紡織業、基本金屬製造業、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三、資通訊服務業、積體電路設計業、電信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 四、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 五、長期照顧服務事業。 六、文化創意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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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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