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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2條

為辦理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之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邀請相關機關組成審議小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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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