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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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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學院設下列組、室:一、培訓規劃組。二、研究交流組。三、秘書室。第5條培訓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二、外交部在…第6條研究交流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與區域情勢、國際組織、國際法及國際…第7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及法制業務之處理。二、印信典守、文書收發、檔案及圖書館之管理。三…第8條本學院之人事及政風業務,由外交部兼理。第9條主計員辦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學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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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