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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 第6條

研究交流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與區域情勢、國際組織、國際法及國際合作等議題之研析。 二、辦理或參與國內外國際學術研討會之規劃及執行。 三、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策略聯盟之規劃及執行。 四、委託研究案與研究成果出版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各國外交學院、國內其他訓練機構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地方政府、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政府官員、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研究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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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