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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電報費審查辦法 第4條

有左列性質之一者為公費電,僅得在各機構辦公費內列支: 一、普通業務電; 二、重要電報之無時間性者; 三、已租裝電報業務交換機而未經由電報業務交換機拍發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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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