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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電報費審查辦法 第6條

各機構每月應造電務工作月報表一式三份 (如當地電信局有電報費清單者 ,亦可以當地電信局之電報費清單替代) ,將全月份發電情形詳細填明, 原則上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呈部審查,如當地電信局未能按月結算,可於結 算月一次列報。部電欄 (含傳真) 無論明、密電均應填列發電專號,其他 應註明收電者名稱 (如以電報費清單代替者,清單內非部電部份,亦請註 明收電者名稱。) 以憑審查。本部如發現所報電費不合規定時,得通知補 送有關電底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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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