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電報費審查辦法 › 第9條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電報費審查辦法 第9條

各機構所列報之專費電,經核改為公費電後,應將原單據退還,仍准以公 費電列報。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電報費審查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