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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電報費審查辦法 第2條

各機構發致外交部與互通電報及發致政府其他機構或團體等之電報包括傳 真電信,應依所發電報之性質分為專費電與公費電兩類,由各機構按月自 行分別支付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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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