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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第4條

各機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由各經管人員編造並均簽名蓋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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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