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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第5條

各機構首長辦理交代完竣,應於一週內繕具移交清冊一式四份,由卸任及 繼任首長會簽,以二份呈部,一份由卸任首長保管,一份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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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之交代除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第3條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卸任首長辦理交代時,應行移交事項及造送表冊如左:一、大印或關防、其他供公…第4條各機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由各經管人員編造並均簽名蓋章。第6條卸任機構首長在出任內奉令或依法墊付各種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第7條各機構首長辦理交代時,如發現移交公物有不符或短缺情事,應於移交清冊內逐一註明,卸任及繼任首長…第8條各機構首長卸任時,由屬員暫代該機構職務者,應視該員為繼任首長。該員辦理交代時,應以卸任首長身…第9條各機構首長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按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十八條及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辦理。第10條各機構繼任首長核對移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呈報外交部處理,倘有隱匿併予議處,如公款公物因而蒙…第11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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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