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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第7條

各機構首長辦理交代時,如發現移交公物有不符或短缺情事,應於移交清 冊內逐一註明,卸任及繼任首長如有異議,應呈由外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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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