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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第6條

卸任機構首長在出任內奉令或依法墊付各種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 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如因已失時效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回者 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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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