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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第13條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緊急核發國人護照之執行。 二、外國人來華簽證申請之執行。 三、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四、與外國境管、移民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五、旅遊警訊之協調、發布及更新。 六、與機場相關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其他與機場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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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