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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 第4條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 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 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 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十、中部辦事處。 十一、南部辦事處。 十二、東部辦事處。 十三、雲嘉南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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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
第5條
護照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二、外交…
第6條
簽證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簽證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解釋。二、駐外機構簽證業務之監督及管考。三、國…
第7條
文件證明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文件證明法規之研擬及解釋。二、駐外機構文件證明之監督及管考。三、…
第8條
護照製發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內護照與加簽申請之審理及核發。二、護照櫃檯、領務大廳之規劃…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一、緊急核發國人護照之執行。二、外國人來華簽證申請之執行…
第14條
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南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
第15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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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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