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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第5條

護照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 二、外交、公務護照之核發與加簽及駐外機構護照之代繕。 三、駐外機構護照業務之監督與管考、護照製發機具之管理及配發。 四、護照之註銷與護照遭冒用或偽、變造等不法案件之處理及重大外逃罪犯之協緝。 五、護照年度計畫之訂定、規劃、監督、管考與護照設計、改版之規劃及執行。 六、駐外機構護照配發、申請書複核與掃描建檔之規劃、執行及民眾、公務機關調閱護照資料之處理。 七、領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研發。 八、與各國駐華機構護照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護照行政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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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