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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11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醫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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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