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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4條

外國人應本條例各類科考試時,其應考資格及考試科目均準用考試法規對 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但應考人之本國政府對於中華民國國民之應考資 格或考試科目與對其本國國民之規定不同時,得酌予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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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