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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6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會計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會計系、科畢業,或其他有關系、科畢業,修習會計學課程在十二 學分以上,繳驗原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正式成績單,並曾任專科以上學 校講師以上教職,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講授會計學科至少二科,其中 須包括會計學、審計學或成本會計至少一科,均在三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會計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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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