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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 第2條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左: 一、律師、會計師。 二、建築師、農業技師、工業技師、礦業技師。 三、醫師、藥師、牙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 四、護士、助產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 五、中醫師。 六、獸醫師、獸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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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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