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9-1條看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