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保險業經核發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