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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許可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按其營業所用之資金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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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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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