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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之分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不准或酌減家數: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保險法令受處分,且情節重大者。 二、經主管機關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善者。 三、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於限期內增資者。 五、增設之分公司其營業計畫書顯欠周延妥適或預定負責人資格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者。 六、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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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