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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許可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三年者,應符合設立以來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 前項第一款外國保險機構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年以上,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逾新臺幣二十億元。 二、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等達 A- 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等達A3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RatingsLtd.)評等達A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twA+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以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增設分公司時,準用第六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許可」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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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