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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於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檢同下列文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三、驗資證明文件。 四、已依第七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負責人代表權授權書簽證本。 六、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等重要職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七、分公司辦事細則及業務流程。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各類書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分公司辦事細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五、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六、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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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