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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人依本辦法申請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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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