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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許可: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有第四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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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