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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申請並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二、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變更內容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提供英文版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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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