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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5條

外國憑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 二、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 三、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 五、其組織、登記地區對我國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有顯失互惠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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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