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 第2條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2條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外國憑證機構於其本國合法經營憑證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提供英文版本格式。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公告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