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 第6條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6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依
第二條
規定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逕予許可: 一、我國與他國政府、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訂電子簽章或其憑證互惠之協定或協約,且該外國憑證機構經上開政府或組織許可或認可。 二、主管機關與他國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區域組織、國際組織就電子簽章或其憑證相關技術對接合作,且該外國憑證機構列於上開機關或組織所提供之憑證機構清單。 前項第二款技術對接合作之執行方式,包括共同建立或承認電子簽章或其憑證之技術標準或認驗證機制。 主管機關得於其網站公告第一項第二款之憑證機構清單。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