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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7條

外國憑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未依第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 三、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四、其組織、登記地區對我國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有顯失互惠情事。 五、經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逕予許可後,不符合逕予許可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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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