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60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60條

第 三 章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之程序 › 第 三 節 雇主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引進聘僱下列外國技術人力,外國技術人力應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 一、從事雙語翻譯或廚師相關工作者。 二、曾在我國境內受其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且累計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上限者。 三、畢業僑外生。 四、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前項外國技術人力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聘僱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但外國人居住國家,未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者,得以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代之。 三、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簽證申請應備文件。
AI 白話解釋

「雇主聘僱許可之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53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申請外國技術人力,於原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外國技…第54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第55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第56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本辦法規定之工作,於申請許可日前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第57條雇主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外國技術人力,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第58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認定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資格及可聘僱名額後,應依中央主…第59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備下列文件,但已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檢附相同文件者,免附:一、聘僱許…第61條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必要者,應備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
← 第59條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