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54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54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53條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