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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55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之四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曾聘僱之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之四規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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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