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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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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