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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二份。 三、僱用契約書影本二份。 前項第三款僱用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外國法事務律師姓名、法務部許可證號、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國內外住所或居所及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 二、受僱用之中華民國律師姓名、律師證號及住所或居所。 三、受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工作內容。 四、薪資之數額。 五、僱用期間及起訖日期。 第一項第三款之僱用契約書應用中華民國文字或英文;用英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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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外國法事務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外國法…第4條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以所有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自然人名…第5條對於前二條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第6條法務部於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前,應先徵詢該外國法事務律師事…第7條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合夥人有變動而仍維持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第8條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於其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所有外國法事務…第9條經許可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於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時,仍應…第10條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於僱用或合夥關係終止後,應立即向…第11條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不得藉僱用或合夥關係執行本法第一…第12條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得廢止或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許可…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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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