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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20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0條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 一 節 股票 › 第 一 款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
股票發行後,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八),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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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準用之。
第50條
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一、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
第58條
外國發行人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檢具申報書(…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
第13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者…
第14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時,應指定國內專責機構辦理結匯申請、…
第15條
股票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行目的。二、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
第16條
外國股票保管機構與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訂定之保管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
第17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
第18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除受讓他公司股份、合併、收購或分割而發行股票及興…
第19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由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
第21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將年報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
← 第19條
看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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