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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8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除受讓他公司股份、合併、收購或分割而發行股票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未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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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