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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14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4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時,應指定國內專責機構辦理結匯申請、支付股息、繳納稅捐及資訊揭露等相關事宜。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委託發放國內股東之股息、紅利或其他收益,應以與掛牌相同之幣別給付。 依前項規定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由代辦股務機構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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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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