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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46條

外國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普通公司債,應於收足款項後之次一營業日,檢具「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二十一),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 外國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普通公司債,有違反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本會得撤銷其當次追補發行之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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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