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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1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先向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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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