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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48條

外國發行人應在國內指定下列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 一、債券發行代理人。 二、付款(付息還本)代理人。 三、轉換或認股代理人。 前項代理業務中有關債券發行募集款項之結匯,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代理業務中有關付款(付息還本)、轉換或認股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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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